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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政策服务手册--智力残疾人卷
[标签] 重要文献 政策服务手册
2013-12-13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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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政策服务手册--智力残疾人卷
发布时间:2013-12-13 18:48:54
第一章 残疾人证

一、残疾分类与分级

1.什么是智力残疾?

残疾类型分为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政策出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GB/T26341-2010t)

2.智力残疾分哪几个级?

智力残疾分为四级,具体指智力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二级、智力残疾三级、智力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

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如智力残疾的残疾程度最重则按智力残疾的分级确定残疾等级。

智力残疾分级标准参见附录中的表1-1。

(政策出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GB/T26341-2010)


二、残疾人证的申办

1.哪些人可以在本市申办残疾人证?

在本市申请办理残疾人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本市户籍;(2)具有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规定的情形;(3)本人自愿办证。

外省市考入本市高等院校并将户口迁移至本市的残疾人大学生可办理残疾人证,按本市办理残疾人证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残疾人证时除需提供正常办证时的有关材料外,还要提供其学籍证明材料,并根据其证明材料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至其毕业时止。残疾人大学生毕业后,残疾人证的迁移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出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关于外省市考入本市高等院校残疾人大学生办理残疾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残发〔2010〕43号)

2.如何申办残疾人证?

申请人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申请人根据街道、乡镇残联初审情况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诊断。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根据医学诊断结果确定残疾类别、等级,提出审批意见,核发残疾人证。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到街道(乡镇)残联领取残疾人证。

北京市各区县智力残疾医学诊断指定医疗机构名单参见附录中的表1-2;

北京市各区县残联名单参见附录中的表1-3。

温馨提示:

办理残疾人证不用缴纳工本费。

(政策出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3.如果对残疾评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申请残疾评定人员对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残疾评定委员会申请市级残疾评定。

(政策出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三、残疾人证的使用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政策出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温馨提示:

残疾人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其中,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为1;听力残疾为2;言语残疾为3;肢体残疾为4;智力残疾为5;精神残疾为6;多重残疾为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为1;二级为2;三级为3;四级为4。

第二章 生活保障


一、低保

1.残疾人申请低保时应该特别注意什么?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低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除了和其他人一样需要提交低保申请书、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材料,另外,请一定记得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重残人(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人)需到户籍所在区县残联开具《重残人证明》。

申请低保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具有北京市户口,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或户口所在区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可按照户籍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

温馨提示:

2013年1月起,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5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460元。各区县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区县的低保标准。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救发〔2000〕51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救发〔2002〕165号)

2.残疾人享受低保,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有什么特殊规定?

城市重残人(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家庭 法定抚养人达到退休年龄的重残人家庭,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对法定抚养人先扣除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80%,再计算家庭收入。

农村重残人(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家庭 法定抚养人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的重残人家庭,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先按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80%比例扣除养老金后,再计算家庭收入。

(政策出处:《关于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6〕200号;《关于建立和实施本市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救发〔2008〕551号)

3.残疾人享受低保,在待遇标准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

城市重残人(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家庭 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其本人按救助系数1.1享受分类救助待遇(如2013年城市低保标准为580元,则城市重残人享受的救助待遇为638元)。

农村重残人(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家庭 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且没有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其本人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享受救助。

温馨提示: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低保的残疾人还可以在康复、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服务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救助,具体政策请咨询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残联等有关部门。

(政策出处:《关于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6〕200号;《关于建立和实施本市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51号)

4.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重残人如何申请获得民政部门生活补助?

城市重残人(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残人本人参照城市低保标准享受生活补助,并按救助系数1.1享受分类救助待遇,但不享受粮油帮困等其他城市低保配套帮困待遇。

城市重残人申请获得民政部门生活补助的方式与申请低保一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区县残联开具的《重残人证明》。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02〕155号;《关于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6〕200号)


二、生活补助

1.哪些残疾人可以向残联申请获得生活补助?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以下人员: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

(2)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残疾人。

上述补助范围不含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94号)

2.残疾人生活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①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智力残疾人,按其户籍类别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助;②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四级的智力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94号)

3.如何申请残疾人生活补助?

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应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明及3张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生活补助金每半年审核一次。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20日和7月1日—20日,持“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审核领取证”等相关证件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享受生活补助的审核手续。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94号)

4.民政部门对父母双方同时为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有什么规定?

父母双方同时为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与孤儿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该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

在申请基本生活费时,由该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儿童福利证。该未成年人领取基本生活费后,不再享受原城乡低保救助待遇,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政策出处:《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173号)


三、养老

1.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在缴费上有什么优惠?

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参保的其他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50%的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年度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5年。

区县政府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其补贴标准低于《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按照该通知的规定给予缴费补贴;高于或与本通知补贴标准一致的,按照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补贴。残疾人不得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温馨提示:

具有本辖区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出处:《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残发〔2009〕99号)

2.残疾人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及申请缴费补贴应该注意什么?

(1)申请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贴注意事项:初次申请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9月30 日前持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同版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审批表》,申领“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以下简称“审核证”)。

续缴保险费的,持“审核证”、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按年度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2)办理参加和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手续注意事项:经批准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初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后(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费的重残人不需存入保险费),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持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审核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村委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按照最低标准续缴保险费的重残人不再办理缴费手续;其他残疾人应在“专用存折”内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后,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持“审核证”和“专用存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村委会)办理续缴保险费手续。

温馨提示:

残疾人在办理程序上应该先申请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贴,经批准后再办理参加和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政策出处:《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残发〔2009〕99号)

3.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到退休年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可享受什么补助?

《关于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残疾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以下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0年年底前参加了社会保险,并按照《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9 号)的规定自愿继续缴费的参保残疾人。

在此范围的参保残疾人根据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来确定是继续享受缴费补贴还是一次性给予缴费补贴。

(1)继续缴费:参保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未达到社会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照京劳社养发〔2008〕9 号文件的规定继续缴费的,可按照《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此文件在第五章《残疾人个体就业在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可享受哪些扶持?》有详细介绍)的规定标准,继续享受缴费补贴;

继续缴费的参保残疾人申领缴费补贴,按照京残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2)一次性补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或继续缴费后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到月),按照京残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缴费补贴;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均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到月),按照京残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缴费补贴。

参保残疾人按京劳社养发〔2008〕9 号文件规定全额支付补缴费用后,应填写《北京市城镇参保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在三个月内将下列证明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由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后提交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①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②《申请审批表》;③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政策出处:《关于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残疾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0〕69号)

4.本市对残疾老年人领取福利养老金有什么规定?

目前没有社会养老保障的老年人,不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有本市户籍,而且年满60周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可以每月领到310元(2013年1月开始实施的标准)的福利养老金。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福利养老金的标准还会适时地调整。

温馨提示:

本市出台的一些关于老年人的政策,符合年龄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享受。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5号) 

第三章 医疗康复


一、康复

1.本市残疾少年儿童在哪些机构接受哪些康复训练与服务可获得补助?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和服务,均按照《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享受康复补助。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包括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指定机构和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训练和服务包括康复功能训练、康复技术指导、居家康复指导、康复医疗、康复效果评估、康复训练与服务档案管理等。

在福利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少年不在补助范围内;纳入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也不在补助范围内。

康复服务指定机构参见附录中的表3-1;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参见附录中的表3-2。

温馨提示:

同一时间段内,同一残疾儿童少年,不能同时申请进入两家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发〔2011〕28号)

2.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可获得多少补助?

每月康复费用不足(含)5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超过500元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康复服务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在康复服务指定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每人每月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每人每月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纳入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不予补助。

温馨提示:

康复训练与服务补助经费为专项的康复训练经费,不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项目。在医疗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补助经费为门诊训练费用。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发〔2011〕28号)

3.如何申请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与服务补助?

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

4.哪些残疾儿童少年可申请免费的康复训练与服务?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免费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

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参见附录中的表3-2。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

5.如何申请免费的康复训练与服务?

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另外要带上“低保领取证”或“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残联出具的“重残人证明”等材料,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发〔2011〕28号)

6.本市民政部门对城乡生活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手术康复如何资助?

经区县民政部门审定,享受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0—18周岁、患有各种残疾、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儿童可获得手术康复资助。

资助的经费包括:手术经费(按病种包干)、假肢配置费、康复营养服务费(生活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每人1500元)。

由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①申请书;②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④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证明家庭情况材料;⑤儿童残疾证明材料;⑥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手册。

(政策出处:《关于建立特困残疾儿童手术康复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民福发〔2008〕145号)

7.残疾人哪些康复费用可以在医保范围内报销?

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六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三个月内物理、康复治疗费用。

医保范围内的康复项目参见政策文件“京医保发〔2004〕69号”。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临床诊疗类-物理治疗与康复)〉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69号;《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72号)



二、医疗

1.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在缴费上有什么优惠?

(1)参保人员中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无业且残疾程度为四级的智力残疾人在个人缴费标准上享受一定优惠(以2012年为例,无业且残疾程度为四级的智力残疾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一般无业居民为600元),具体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

〔2011〕51号)

2.残疾人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应该特别注意什么?

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手续时需带上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残疾人证等材料。

(政策出处:《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0〕93号;《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0〕3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

3.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什么政策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以及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县对残疾人参保的具体政策请参考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2012年北京市各区县“新农合”报销政策参见附录中的表3-3。

(政策出处:《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

4.患特殊疾病的残疾人有哪些政策扶持?

对于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及精神病患者的残疾人,可以享受下列政策扶持:

(1)肾透析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抗感染用药、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抗感染用药、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肝胆疾病辅助用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助性治疗的中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4)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360天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收起付标准的50%。

(5)以上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

(政策出处:《关于减轻特殊疾病患者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2〕62号)

5.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如何申请再次生育?

凡为本市户籍的公民,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的家庭,首先要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1)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本、有关病史资料及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2)申请再次生育:独生伤残家庭的夫妻,应向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初审后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在出具证明后,出具证明的记录应存入本人档案。

(政策出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通知》,京人口发〔2004〕12号)

6.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有什么扶助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特别扶助金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由本人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温馨提示: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8号)


三、辅助器具

1.本市残联系统开展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包括哪些?

本市残联系统开展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包括:信息咨询、适配评估、免费配发、购买补贴、个性化改造、使用指导、维修更换、租赁等。

同时我市建立了“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http://fzqj.bdpf.org.cn/),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服务项目。残疾人可以直接登录“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查询有关信息,也可以向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咨询。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48号)

2.哪些人可以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未满十六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经过评估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在市残联当年公布的《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辅助器具免费配发目录》(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可查到)范围内,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年满十六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本市当年公布的《北京市贫困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可查到)范围内,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城镇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

(2)享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残疾人;

(3)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

(4)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持有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的残疾人。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发〔2011〕2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48号)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如何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未满十六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注明申请辅助器具名称。

年满十六周岁?由残疾人(或代办人)持残疾人本人的残疾人证、户口本及“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发〔2011〕2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48号)

4.本市对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范围和标准有什么规定?

目前,本市残疾人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有“五限”:

(1)限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年龄在16—60周岁的残疾人;

(2)限时间段:享受过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残疾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补贴;

(3)限品种:在本市当年公布的《北京市残疾人补贴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可查到)范围内;

(4)限金额:补贴标准为实际辅助器具总额的30%,辅助器具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件补贴3000元;

(5)限数量:一次只能申请一件辅助器具的购买补贴。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48号)

5.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在购买前是否必须进行适配评估?

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在购买前必须进行适配评估。

残疾人(或代办人)持残疾人本人的残疾人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经审核后,会有区(县)残联组织残疾人到辖区残联指定机构适配评估,区(县)残联填写审批意见后,联系厂家将辅助器具直接配发给残疾人,残疾人得到辅助器具的同时交纳其余费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温馨提示:

同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免费配发只能享受一项。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工作方案》,京残发〔2010〕6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48号)

第四章 教育培训


一、教育

1.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有哪些途径?

目前,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主要有以下途径:

(1)随班就读:随班就读是指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中吸收残疾儿童与健全儿童一起接受教育的形式。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可以就近入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2)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中重度残疾学生一般应到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3)送教上门:送教上门是指针对不能到学校接受正常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多重残疾儿童,以及残疾人家庭的辍学或在读子女,组织教师和志愿者上门进行教育辅导。送教上门学生学籍纳入本区县特教学校管理。

北京市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名录参见附录中的表4-1。

温馨提示: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政策出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教基〔1994〕16号)

2.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可享受哪些助学政策?

(1)公办特教学校:享受“三免两补”政策。即免杂费、教科书费、住宿生的住宿费,住宿生每人每月发放240元伙食补助,为残疾学生每人每年提供300元助学补助。

(2)随班就读学校: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教科书费,每人每年提供300元助学补助。

(政策出处:《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贫困户子女杂费的通知》,京教财〔2001〕21号;《关于减轻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负担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京财文〔2003〕3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京教财〔2006〕21号,(京教财〔2006〕21号)

3.本市残疾人高中生有哪些助学政策?

(1)公办高中阶段的特教学校:有本市户籍、在公办特教学校就读的高中阶段残疾学生享受“三免两补”政策。即免杂费、教科书费、住宿生的住宿费,每人每年享受300元助学补助,住宿生每人每月享受240元伙食补助。

(2)普通高中: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中残疾人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

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于每年10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政策出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高中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及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四类寄宿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08〕3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47号;《关于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四类寄宿学生及特教学校高中阶段寄宿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12〕11号)

4.本市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残疾人学生可获得哪些助学政策支持?

中等职业学校残疾人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按照《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补助;享受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补足到2000元)。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残疾学生免除学费,但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

(政策出处:《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

5.本市残疾人大学生和研究生上学可得到什么资助与奖励?

(1)非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大学生(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研究生(在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到4000元)。

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4000元、本科5000元和研究生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助学补助;同等学历只补助一次。

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于每年10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2)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当年一次性最多救助4500元。

符合条件享受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的残疾人大学生第一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救助申请,第二年开始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助学补助(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与上述非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一致)。

温馨提示:

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当年享受了民政部门的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以后,不再享受本年度残联的助学补助。

(政策出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1〕36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47号)

6.本市残疾人家庭子女上学可获得什么资助?

(1)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享受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子女学生,范围包括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学生可申请助学补助。其中,普通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按照《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补助;享受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补足到2000元)。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残疾人子女免除学费,但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

(2)高等教育: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当年一次性最多救助4500元。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享受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享受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研究生(在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

申请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填写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并由学校审核盖章。于每年10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政策出处:《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贫困户子女杂费的通知》,京教财〔2001〕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47号;《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


二、职业培训

1.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服务的途径有哪些?

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服务的途径有以下几种:

(1)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免费培训);

(2)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免费培训);

(3)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联合认定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培训有补贴);

(4)各区县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组织的其他培训。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参见附录中的表4-2。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100号)

2.失业残疾人接受人保部门免费培训后再参加职业培训有补贴吗?

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享受免费培训政策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当年再到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90%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100号)

3.在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有什么补助政策?

在职残疾人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后,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从事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在职残疾人参加本人从事的职业(工种)之外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参加培训的机构必须为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在职残疾人享受培训的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100号)

4.残疾人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残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城镇失业残疾人提交“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2)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提交“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3)在职残疾人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和从事岗位的证明。

申请人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将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收费凭证原件、复印件(证书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上报给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街道(乡镇)残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费补贴发给申请人。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100号)


第五章 劳动就业


一、就业

1.哪些部门可以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部门、本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均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见附录中的表5-1。 

(政策出处:《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有哪些政策扶持?

(1)补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2)补贴的标准和年限

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条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残疾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出现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可根据用人单位与其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累计达到最长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首次为所招用的补贴对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招后补”的原则申请审批。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政策出处:《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

3.残联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政策扶持?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简称岗位补贴),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简称超比例奖励)。

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超比例奖励。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和下列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

用人单位新招用登记失业残疾人(含农村转移就业的残疾人)就业的,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不再同时享受残联系统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期满后,可继续申请残联系统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新招应届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其他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按年度发放。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每满一年,可在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至审核期截止后一个月内向审核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领)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

〔2012〕44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政策解释》,京残发〔2012〕46号)

4.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哪些政策扶持?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就业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资格审核、申请审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1)社会保险补贴:集中就业单位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

(2)残疾人职工职业培训补贴: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在市残联与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00号)文件享受残疾人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3)建立残疾人职工之家补贴:为丰富残疾人职工业余文化体育生活,对有条件并自愿建立“残疾人职工之家”的集中就业单位,按购买设备实际支出资金的50%一次性给予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集中就业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就业人数占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5%(不含)以上且多于10人的,可按超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残发〔2012〕48号)

5.帮助农村残疾人就业的扶贫助残基地可获得怎样的扶持?

政府部门为了更好地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通过由市残联认定的扶贫助残基地来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扶贫助残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当地主导产业或政府支持的项目;

(2)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一定生产经营规模;

(3)扶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残疾人30人以上(不含已就业和参加职业康复劳动的残疾人);

(4)与被扶持对象一次签订三年以上扶持协议,并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劳动示范、信息咨询等服务。

对扶贫助残基地的扶持通过直接拨付资金方式或贷款贴息方式,具体的扶持方式和标准如下:

(1)对于申请直接拨付资金方式的基地扶持期为三年,资金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扶持资金总额=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扶持对象人数×3年。

(3)对于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基地按下列公式计算:扶持资金总额=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120%×扶持对象人数×贷款年限。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基地,与被扶持对象签订扶持协议期限不低于贷款年限。贷款利息总金额低于贴息资金总金额的按实际利息总金额贴息。

符合条件的扶贫载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申报基地的经济实体需提供《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项目申报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扶持资金支出预算报表》、《扶持残疾人花名册》、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材料(各一式三份)。申请贷款贴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到账单原件、复印件。

温馨提示:

扶贫助残基地,是指由政府部门支持,集体组织,企业兴办,通过集中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以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为目的,由市残联认定的扶贫载体。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119 号)

6.残疾人协管员和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与选聘办法是怎样的?

(1)协管员的基本职责:残疾人工作协管员在街道(乡镇)残联领导下,专门从事残疾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和残疾人康复、组织残疾人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2)专职委员的基本职责:

①每季度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普遍进行1次入户调查,按照市残联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相关内容,了解残疾人家庭及个人基本情况和就业、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维权等需求变化情况,并将调查统计有关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街道(乡镇)残联。

②向街道(乡镇)残联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协助联系各有关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③协助街道(乡镇)残联完成本社区、村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信访维权、残疾人证办理、辅助器具服务站和温馨家园管理、无障碍监督及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有关业务工作。

④承担社区(村)残协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基础信息、服务需求及有关工作档案,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街道(乡镇)残联汇总和报告工作情况。

⑤参与社区建设,完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上级残联赋予的其他任务。

具体选聘程序和办法由各区县根据相应的选聘政策进行确定。原则上每个社区、村配备1名专职委员。残疾人在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可以配备2名专职委员。选聘时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配备残疾人亲友。

(政策出处:《关于公益性就业组织安排街道残疾人工作协管员岗位的通知》,京残发〔2004〕31号;《关于做好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的通知》,京残发〔2006〕74号;《北京市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京残发〔2010〕46号)


二、创业

1.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在资金和场地租赁方面可享受哪些扶持?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可以获得资金和场地租赁方面的政策扶持:

(1)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享受创业扶持;租赁场地的,再享受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2)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享受扶持;租赁场地的,再享受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3)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享受扶持。

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计入扶持资金。

(政策出处:《〈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政策解释》,京残发〔2009〕41号)

2.残疾人个体就业在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可享受哪些扶持?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残疾人(以下简称个体就业残疾人): ①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个体户和从业的其他残疾人;②在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③由街道、乡镇或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便民服务的残疾人,自2007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基本养老保险2007缴费年度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2008年至2010年各缴费年度分别以45%、50%、55%为基数,2011缴费年度及以后以60%为基数,补贴14%;

(2)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5%;

(3)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补贴6%。

温馨提示: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和中重度残疾人,免收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其他残疾人,减半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

3.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如何申请获得各类扶持?

(1)申请资金和场地租赁补助:申请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扶持的残疾人,应持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申请享受扶持资金。

(2)申请保险补贴:个体就业残疾人可持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出处:《〈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政策解释》,京残发〔2009〕41号;《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

4.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残疾人有什么优惠?

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书面资料:①民政局、残联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③扣缴单位应将本单位享受减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员工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在本单位备查。

(政策出处:《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

5.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工商、财税优惠政策?

(1)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残疾人,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失业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对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的失业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残疾人证”和“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免收登记费。

(3)对重残人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政策

对重残人申办个体营业执照和进行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上门服务。

(4)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①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②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出处:《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3号;《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关于鼓励本市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企业给予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05〕47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8〕1579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三、职业康复劳动

1.哪些人可以参加职业康复劳动?

具有本市户籍,有残疾人证,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 ,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智力残疾人,可以参加职业康复劳动。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845号)

2.到哪里参加职业康复劳动?

残疾人可以到职业康复站参加职业康复劳动。

3.参加职业康复劳动的残疾人有什么政策扶持?

残疾人参加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可以获得伙食补助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1)对在街道、乡镇社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和民办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中参加职业康复劳动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天5—10元伙食补助,统一使用,不发到个人。伙食补助按实际参加职业康复劳动的残疾人人数计算。

(2)对参加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残疾人,统一上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实施办法,请参考本手册第八章第三条。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845号)

4.残疾人参加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有哪些规定?

具有北京市户籍,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智力残疾人可以参加。每个项目的服务对象一般不低于10人,全部签订服务协议。

劳动项目: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性劳动项目。劳动项目设置符合智力残疾人身体、心理、社会适应等特点,且安全、简单、易操作。残疾人参加劳动时间每周3天以上,每天2小时以上。

康复项目:能开展智力残疾人职业康复评定,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康复计划,能开展生活技能、职业技能、文化生活技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服务和智力残疾人的社区特奥活动。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基本条件》,京残工委〔2007〕38号)

5.拟申报单位怎样申请职业康复项目?

拟申报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单位,要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基本条件》(京残工委〔2007〕38号)的规定,确定项目类型,自查基本条件,逐级申报。

(1)项目类型为街道(乡镇)和社区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由街道(乡镇)残联向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项目类型为民办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3)项目类型为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卫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开展的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申报程序和工作规范》,京残发〔2008〕53号)

6.建设区县职业康复中心有什么政策扶持?

以新建或购买国有资产性质建筑形式建设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的,市发展改革委给予不超过工程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的资金支持;以购买商品现房形式建设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的,市发展改革委给予不超过符合建设标准部分面积购房款20%的资金支持。

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筹建符合申请补助资金条件的,由区县残联提出申请报市残联。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市残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一份由市残联存档。

(政策出处:《关于北京市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残发〔2009〕71号)

第六章 住房保障


一、城镇基本住房保障

1.残疾人申请廉租房、公租房可以获得优先照顾吗?

(1)申请廉租房的照顾政策: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重残人员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另外,重残人员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2)申请公租房的照顾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②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③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重残人员家庭享受优先配租。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

2.残疾人申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有什么优待政策?

(1)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优待政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重残人员家庭,可优先配售。另外,重残人员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2)申请限价商品房的优待政策: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重残人员家庭,可优先配售。

申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重残家庭,除了提供按正常程序办理需要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人证明》。

北京市城六区申请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参见附录中的表6-1。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8〕223号)


二、农村基本住房保障

1.哪些农村残疾人家庭可以申请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

被民政部门认定为我市当年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且已经翻修完毕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均属补助对象,可以申请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

农村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一名以上农村户口残疾人,并与残疾人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家庭。残疾人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或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农业户口,且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的残疾人;

(2)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且与父母同一户口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3)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4)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其中残疾人为农业户口的享受本补贴;

(5)残联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54号)

2.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3000元。

补助标准随我市农村住房救助补助标准变动适时调整,具体由市残联、市财政共同商定。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54号)

3.如何申请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

申请补助的家庭须在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底前,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交户籍关系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等。非京籍残疾人还需提交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一年以上居住证明。其中,本年度没能及时申请的,纳入下年度补助范围。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54号)

第七章 交通出行


一、城市公共交通

1.智力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本市哪些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电车。持残疾人证免费乘车范围包括: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祥龙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远郊区县境内客运企业所属公交运营线路。

外地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一样可以免费乘坐北京公交。

温馨提示:

本市公交包括:从1路到700多路的市区公交车,8字头、9字头的市郊公交车,以及“昌”字头、“房”字头等远郊区县内运营的公交车,还有运通公交车。

(政策出处:《关于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盲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的通告》,交通委 京残联〔2012〕第4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2.残疾人乘坐本市公交应注意哪些事项?

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公交注意事项:

(1)自觉遵守乘车秩序。自觉排队候车、先下后上,主动出示残疾人有效证件,并按规定仅本人使用。积极配合司、售和稽查人员的查证、验证工作。在未携带有效证件时,按照相关规定购票或刷卡乘车。

(2)尽量错开高峰出行。错峰出行乘车,既有助于缓解首都交通拥堵的压力,为上班族提供出行便利,同时也为我们残疾人的出行提供了安全保障。

(3)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地选择乘坐无障碍公交车。乘车时扶好、坐稳,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要保存在不妨碍人行的地方,避免伤人。遇到乘客拥挤时,耐心等待下一趟车。

(4)争当交通文明使者。在乘车过程中,讲文明,讲礼貌。特别是在发生碰撞或者纠纷时,努力做到相互理解、相互谦让、相互包容。

温馨提示: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可以免费携带。

(政策出处:《快乐出行文明乘车倡议书》;《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二、火车

1.哪些残疾人可以享受火车专用票额与席位?

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智力残疾人可以享受火车专用票额与席位。

专用票额是指每趟旅客列车预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旅客车票。购票时间为预售之日起至始发站列车开车前24小时。

(政策出处:《关于做好铁路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车票发售工作的通知》,铁办运〔2011〕62号)

2.使用残疾人专用票额应注意什么?

使用残疾人专用票额,在购票、退票、进站检票和乘车时,必须出示本人残疾人证和身份证。票、证、人不一致的,不允许进站乘车。

(政策出处:《关于做好铁路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车票发售工作的通知》,铁办运〔2011〕62号)

第八章 文体休闲


一、旅游参观

1.残疾人可以免费参观游览哪些景点?

(1)免费参观全市和区县所属所有公园: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免费参观全市公园。

(2)免费参观北京市所有A级旅游景区: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免费参观北京市所有A级旅游景区。

残疾人免收门票的北京A级旅游景区名单参见:北京旅游网之“景点大全”频道http://jingqu.visitbeijing.com.cn/。

温馨提示:

公园和旅游景区在开放时间和开发区域方面有特殊规定的,请提前了解并认真遵守。

政策出处:《关于全市公园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的通知》,京绿园发〔2007〕11号;《关于北京市173家A级旅游景区全部对残疾人免收门票的通知》,京旅发〔2009〕25号)

2.残疾人进入公园和旅游景区时需要注意什么?

残疾人参观旅游景区注意事项:

(1)应注意安全,建议少参加或不参加不适宜残疾人游玩的景区活动项目;

(2)游乐园等项目的互动性、冒险性强,很多项目不适宜残疾人,不倡导残疾人到这类景区活动;

(3)残疾人在游览时注意各景点标识牌、警告牌的提示,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劝告或指导。

(政策出处:《关于北京市173家A级旅游景区全部对残疾人免收门票的通知》,京旅发〔2009〕25号)


二、文体娱乐


1.残疾人可以免费进入哪些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按照规定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辅助性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时间必须同时免费向残疾人开放。

此处的体育场馆“按照规定”是指体育场馆规定一定时间供残疾人活动。

(政策出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2.残疾人在看电影和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时可享受哪些待遇?

残疾人看电影和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可优先购票,其中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票价减半。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关于对残疾人实行若干照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9号)


三、意外伤害保险

1.什么是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为拥有本市户籍的所有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以保障首都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享社会文明成果、在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获得经济赔偿,降低公共交通、旅游、文化等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京残发〔2011〕82号)

2.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范围为:

(1)乘坐对残疾人免费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2)游览对残疾人免票的旅游景区期间;

(3)免费进入文物馆 、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期间;

(4)参加各级党政机关、残联或社会组织举行的各种活动或进入其设立的服务设施期间及往返途中。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京残发〔2011〕82号)

3.赔付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给付5万元身故赔偿金;

(2)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烧伤的,保险人根据该保险公司条款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万元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限范围内,被保险人可因多次意外伤害事故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但年累计给付保险金不超过(含)5万元;

(3)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限范围内,被保险人可因多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但年累计给付保险金不超过(含)1万元;

(4)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京残发〔2011〕82号)

4.残疾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如何向保险公司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以下方式报案:

(1)拨打人保财险24小时服务专线“95518”,外地遇险拨打“010-95518”;

(2)拨打为本项目特设的残疾人无障碍服务专线“4000886750”,该专线全年365天/24小时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保险咨询及投诉等;

(3)发送邮件至bdpf@beij.picc.com.cn;

(4)通过听力言语残疾人短信平台“188-110-75590”报案;

(5)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任意一家理赔服务网点报案。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京残发〔2011〕82号)

第九章 社区与居家服务


一、温馨家园服务

1.什么是社区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

社区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是指本市各区县的基层街道、乡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要求,为满足残疾人特殊需求,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依托本地区内公共活动(服务)中心建立的以各类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综合性活动和服务载体。其宗旨是让残疾人就近就便即可得到康复训练、教育培训、生活照料等服务。

截止“十一五”末,全市共建示范温馨家园362个,覆盖了全市每个街道、乡镇。

(政策出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辅导读本》,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温馨家园为残疾人提供哪些服务?
 
残疾人温馨家园主要有六项服务,分别是:就业培训及就业服务、职业康复、医疗康复、物质帮助、信息交流、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从2012年底开始,残疾人可以凭残疾人证在温馨家园免费上网。

温馨家园具体服务项目可以到残疾人朋友所在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咨询。

(政策出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辅导读本》,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养老(助残)券



1.什么是养老(助残)券?


为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服务需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多种方式的养老(助残)服务,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老年人(残疾人)可通过养老(助残)券购买社区和社会各项养老(助残)服务。

2.哪些人可获得养老(助残)券?

以下人员可以享受养老(助残)券:

(1)16—59周岁的无工作的一级、二级、三级智力残疾人;

(2)60—79周岁的一级、二级、三级智力残疾人;

(3)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个人自费入住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或养老机构的,可按规定申领养老(助残)券;享受政府补贴入住养老机构的,不能同时申领养老(助残)券。

温馨提示:

养老(助残)券可以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用于折抵交纳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

(政策出处:《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关于印发16-59周岁无工作重残人居家养老(助残)券发放范围(暂行)的通知》,京残发〔2010〕1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0〕188号)

3.养老(助残)券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目前养老(助残)券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政策出处:《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

4.如何申领养老(助残)券?

残疾人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申请,需要提交申请人的两张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同时还要填写《北京市市民养老(助残)券申请表》两份。

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但是除带两张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外,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养老(助残)券的证明。

政策出处:《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0〕188号)

5.养老(助残)券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1)养老(助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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